全科医学临床营养区域协作中心执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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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风而行—全科医学临床营养区域协作中心成立2021年1月24日,由中华医学会全科医学分会和多方专家共同发起的“全科医学临床营养区域协作中心工作委员会”以及国内首家专注于临床营养专业的御风医生集团在北京举行成立大会。全科医学分会、全科医生特设岗项目办公室领导以及来自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佑安医院等医疗单位临床营养专家参加了线上线下会议。中华医学会全科医...
2021-08-11
“基层医生慢性病营养管理培训"在京圆满成功举办2021 年7 月30日至8 月1 日,由北京协和医学院培训中心、北京协和医院临床营养科主办,御风医生集团协办的“基层医生慢性病营养管理培训"在北京北方佳苑酒店顺利召开。本次培训班特别邀请7位北京协和医院临床营养科和相关临床科室专家,讲授慢性病营养管理相关内容。培训旨在通过普及和推广针对基层医生对慢性病营养管理水平和营养于预技术,提高基层医生的业...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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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发表时间:2021-03-05 1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17

  《护士条例》已经20081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512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护 士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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